皮海洲 |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
10月19日,中国证监会发布《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》(下称“规则”),规范了“违规转让证券”的认定,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,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,对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大股东以及重要股东的减持一直都是牵动市场心跳的一个话题,而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,也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。毕竟对违规减持处罚的力度直接涉及到对有关当事人的震慑力度,如果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就不足以抑制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。而市场上的违规减持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,就是对违规减持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的结果。
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,就是因为对违规减持行为缺少处罚细则的缘故。虽然《证券法》明确规定,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,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。但这其中的最后一句“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”明显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,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,需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落实。
而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“规则”就是这样的实施细则,不仅对各类违规减持行为(也即“违规转让证券”行为)进行了逐一的认定,更重要的是对各类违规减持行为都制订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。如此一来,不同的违规减持行为应作出怎样的处罚,投资者一目了然。
比如,对市场关注度最高的违规转让首发前股份(原始股)行为,除了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外,还将按情节轻重分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。(一)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%,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,属于从轻处罚阶次,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(二)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%以上,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,属于从重处罚阶次,处以违规转让金额50%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;(三)前两项规定情形以外的,属于一般处罚阶次,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。
有了如此明确的处罚标准,违规减持者就会因为自己的违规减持行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:除了没收违规减持所得之外,还要接受相应的罚款。比如,当违规减持金额达到4000万元时,除了没有违规减持所得之外,最低还要处罚违规减持金额30%的罚金,即1200万元。这对于违规减持者确实是一次严惩,对于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具有积极意义。像过去曾经发生的股东违规减持8000万元仅只罚款100万元的事情在新的“规则”面前显然不会再出现了。
不过,从过去股东违规减持的案例来看,绝大多数都属于“从轻处罚阶次”这一等级,少数属于“一般处罚阶次”,属于“从重处罚阶次”的较为少见。因此,为了加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,严厉打击违规减持行为,有必要对“从轻处罚阶次”这一等级的划分与处罚标准做进一步的完善与规范。
从股东违规减持的情形来看,股东违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如果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%,就已经是较为严重的情形了,因此,对于违规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%的,就应该划入“一般处罚阶次”之列。将违规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%,或违规减持金额不足2000万元这两种情形纳入到“从轻处罚阶次”这一等级,而处罚力度保持不变,仍为违规减持金额的30%以下。
不仅如此,对于“从轻处罚阶次”的违规减持,还有必要增加一个处罚的下限。“规则”设置的30%以下,只有上限、没有下限,容易导致这一裁量阶次的违规减持行为逃避处罚。为了严惩这一裁量阶次的违规减持行为,有必要设置一个处罚的下限,比如最低处罚金额设定为100万元。如此一来,上市公司股东只要发生违规减持行为,除了没收违规减持所得之外,至少还要承担100万元的罚款,这显然更有利于打击这一裁量阶次的违规减持行为,让上市公司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都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。
(文章来源:大河财立方)


